合同范文劳动合同

合同法笔记参考

2023-04-08 本文已影响 9.21K人 

篇一:合同法理论与实务读书笔记

合同法笔记参考

一、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 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使用其他法律规定。

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4、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关系,是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所形成的彼此之间的合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它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一时性合同与持续性合同8、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二)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的实用范围,《合同法》是适用范围是指《合同法》对哪些合同具有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法》主要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和维护社会道德原则6、法律保护原则

二、 合同的订立

(一) 合同订立的主体资格,合同订立时合同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目的,就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合同能力,又称缔约能力,是指当事人缔约合同的主体资格,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代理,是指本人不便或者不能亲自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通过他人以本人名义代为实施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二) 合同订立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的内容,内容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协商一致所形成的合同条款。合同条款是合同内容的具体体现。

合同条款的种类:1、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3、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4、有则条款和免责条款

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其他形式

(三) 合同定订立的程序:1一般程序,是合同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达成协议过程中具有实质价值因素加以抽象概括出来的一般过程范式。一般需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2、特殊程序,竞争缔约、强制缔约、建议缔约

(四)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合同成立一般要件有三个:1、缔约人主体资格合格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3、实现了合同订立的过程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和同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等方式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地点,是指当事人完成合同订立程序的地点。

(五)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实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不能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2、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4、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机密4、其他违反城市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 合同的效力

(一) 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从而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生效的要件:1、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2、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是指合同除应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还需要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特定条件才能生效的合同要件。 合同生效时间:1、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3、当事人约定生效条件,合同自条件具备时生效4、当事人约定生效期限,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二) 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

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决定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合同特别条款

附期限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终止的合同附加条款

(三)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类型: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无效免责条款: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的免责条款

(四)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已经生效,但因其意思表示有瑕、疵,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对其予以撤销或变更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类型: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五)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没有带与其他行为才能使

之确定的合同。

效力合同的类型: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确定:1、追认和拒绝2、催告和撤销

四、 合同的履行

(一) 合同履行的原则和概念,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实现合同全力的行为过程。

合同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3、情变更原则

(二) 合同履行的法定原则

合同空缺款的履行原则:1、合同空缺条款的协议补正2同空缺款的规则补正3、合同空缺款的律补正

合同履行的其他履行规则1、提前履行2、部分履行

(三)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及其效力

后履行抗辩权:1、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2、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3、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财产状况恶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时,在后履行一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前享有终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合同义务履行时间有先后顺序2、先履行一方以届履行期3、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4、后履行一方为提供适当担保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不安抗辩权具备其成立要件时先履行一方在后履行一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权拒绝自己的给付

(四) 合同债权保全

合同债权保全,是指合同债权人在合同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或者应当增加而未增加给当事人危害时发展给予债权人用以保证其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券4、债权人有保全的必要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券行为,可以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五、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合同成为后,尚未完全履行前,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不改变合同关系主体,仅就合同关系的内容所做出的修改或者增删。

合同变更的条件:

1、须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2、需当事人协商一致

3、须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4、须遵守法定的变更形式。

合同变更的效力:1、合同变更后,修改后的合同替代了原有的合同内容。2、合同变更没有溯及力3、合同成立后如果发生变更,有时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但不能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4、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二)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让与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转让类型:1、合同权利转让2、合同义务转让3、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合同转让的条件:1、存在合法有效的合法关系2、转让人与受让人成转让协议3、经合同向对方当事人4、合同本身具有可转让性

(三)合同当事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的承担

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组织,通过一定的程序组成一个新的组织行为

分立,是指一个组织依照一定的程序,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组织的行为。

六、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 清偿,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实现债权目的,致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行为。

代为清偿,是指第三人为清偿人的清偿。

清偿费用,是指清偿时所需的必要费用,但不包括合同必要标的本身的价值。

清偿抵充,是债务热队同一债务人负担数宗同种债务,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何种债务的行为。

(二) 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有效期间,因具备解除条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得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1、事前约定解除2、事后协商解除

法定解除:1、法定事由解除2、法定任意解除

(三) 抵消,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时,以各自所享有的债券相互抵偿各自的债务,使得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行为。

法定抵消:1、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债券、负有债务2、抵消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3、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4、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具有可抵消性

合意抵消,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将各自的的债务相互抵消的债务

抵消权的行使,当事人主张抵消应当向对方作出抵消的意思表示,在表示中明确主张抵消债权与债务的情况,表明抵消目的。

抵消的效力,使当事人在具备法定或者约定条件下,按照规定的方式行使抵消权而发生的法

律效果。

(四)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在无法履行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提存要件:1、提存主体合格2、有合法的提存原因3、提存标的物符合要求

提存的效力:1、债务人与债权人的效力2、提存人与提存机关的效力3、债权人与提存机关的效力

(五) 免除和混合合同

免除,是指债权人以消灭债务人为目的而抛弃债务的意思表示

免除的要件:1、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作出2、债权人须具有处分能力3、免除不得算还第三人利益

混同,是指债务和债权同时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

混同的原因,实践中,导致混同的两种原因主要有两种,即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

篇二:合同法学习心得

一、合同签订前应该注意的问题:首先,合同订立前我们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范围。其次,合同签订前应当审查合同对象:(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许,有什么特别要求等,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为了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订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咨询律师,确认一下签订这样的合同或者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们对将来的风险有个预测。(二)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对合同相对人是否适合作为合作对象等商业、技术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外,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实际上,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延伸,有条件的话在订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审查以下文件:(1)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2)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对方具体负责订立合同的人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这些文件应当附在所签订的合同书后面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2、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能力是我们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从法律方面来说,对合同相对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径:

(1)调查相对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借此可以从侧面了解相对人的规模和从业经验等。(2)调查相对人的房产登记档案、机动车登记档案等财产状况。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万一合同相对人违约或出现其他情况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时是否有能力赔偿我方。(三)合同标的。在订立合同前,对于合同标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标的是否合法以及该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1、标的是否合法。2、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所谓瑕疵通俗地说就是有缺陷,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的瑕疵,这比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质如形状或功能有问题,这种瑕疵比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种是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权利而致使合同内容无法实现,浅显地说,就是合同标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碍而有可能导致我们的目的无法实现。权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们忽略。在订立合同前要对标的物各方面的情况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风险,同时也减少订立合同的成本。

三、企业自身的思考。1、严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盖造成经济损失;2、严格管理介绍信、授权书等,切忌将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授权委托书或单位名头纸给流失。

综上所述,我们在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我们即将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将我们订立合同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二、合同签订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合同生效的几个问题。

签订合同都有一个谈判的过程,双方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一致才能签订合同书。有些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签订合同的.过程是通过电话、传真或者是E-mail等形式来进行的。这些都是被现行《合同法》所允许的。《合同法》把签订合同的过程分解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通常,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讨价还价又发回反要约,双方经过几轮要约与反要约的往来,最后对合同条件达成一致,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要约必须包含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即有订立合同的义务。

所谓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又称为反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与要约和承诺有关的就是合同的形式问题。观念上,只有双方订立书面的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双方签字盖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的这种想法绝对是有误差的。《合同法》第十条改变了这种规定,它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也就是说,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于书面形式,这是与国际接轨的作法,与是经济现实相符合,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并不一定是只有签了书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签订合同,可能我们的一些信函往来或者行为就已经使合同成立了。总的原则是,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而承诺则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合同就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合同法这样规定,使合同的签订比较容易,无疑提高了经济效率,但相对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点,日后出现纠纷或诉讼举证也很困难。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形式做出约定,我们可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可以对合同内容做出较详细的约定,以策安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往来函件的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合同于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明确了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明晰我们认识上的误区,在实务中也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经营风险。比如说,我们公司要购买一批设备,通过市场调查,我们向自己满意的一家公司发出了信息,而这个信息具备了要约的全部条件,构成一个要约。那么,如果对方做出承诺,则承诺到达我们公司后合同就已经依法成立了。可是我们按原来的思维,认为书面合同还没签订,合同还没成立,我们还可以继续选择更好的交易伙伴,所以我们可能还在与其他公司联系磋商。但是,此时对方基于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经在履行了。这样的危害是,我们认为合同没有订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签订了合同,这就构成了对原来那家公司的违约,就要违约赔偿甚至诉讼。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按交易习惯或要约的明确规定,对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诺通知,直接将设备发送到我们公司,以行为作出承诺。那样我们可能就更被动了。 那么,反过来,如果一个老客户给我们打了一个电话,明确地发出了购货的要约,我们是否就可以直接发货了呢?当然不可以,因为虽然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对方是发出了要约,但是从证据学的角度来说,我们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向我们发出了要约,即便是能够打印对方的电话通讯记录,也只能证明在某年某月某日的某一时间对方打了电话给我,而不能证明其在电话中发出了要约。无论我们作为买方还是卖方,我们一方面要考虑到在没有出具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合同成立,另一方面,我们还要考虑到这种没有订立正式合同的情形是否能够有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以便我们更加有效地防范风险。对于难以把握的情况,请及时咨询律师,以免既成事实,难以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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