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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中有关时间程序的要求及默认条款的应用

2023-04-14 本文已影响 2.12W人 

注意合同履约中的时间和程序要求。这一点很重要,包括我们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要求。以下的附见中,我把合同条款中涉及有时间要求的相关条款做了归纳,各专业人员一定要认真对待,熟悉涉及时间要求的合同条款。既然合同约定了履行的时间,那就要不折不扣的.履行,稍不精心,就可能出现合同权利的丧失,义务不按时间履行就会形成违约,绝不能小视。权利要按时间和程序要求行使,不能轻易放弃;义务必须履行。(这里主要强调一下通用条款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这一条很重要,存在一个不按时间约定行使权利就会自动丧失权利的严重问题,必须引起重视)。

合同履约中有关时间程序的要求及默认条款的应用

重视合同中的默认条款。 归纳了一下,合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通用条款中一共存在着10处默认条款(见附件)。这些条款的有效利用,对我们承包人来说有很大的好处。但默认条款的生效是有要件要求的(一是严格按照默认条款的时间和程序要求主张权利;二是收集有效的支持默认条款生效的证据材料;三是主张的权利有效传递给发包人工程师,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有效送达)同时具备了以上三个要素后,默认条款就会发挥出独特的优势,这么好,这么多的默认条款,我们一定要在合同履约过程中认真加以利用。(这里重点强调几个重要的默认条款的利用:通用条款第13.2工期顺延的默认条款;通用条款23.4合同价格调整的默认条款;通用条款31.3变更工程价款的默认条款;通用条款第36.2的索赔的默认条款。这几条默认条款非常重要,一定要加以重视。)其它默认条款也很重要,希望项目部管理人员要熟悉掌握全部涉及的默认条款的内容和有效利用。

合同履约中的时间程序要求及默认条款具体分布在通用条款的以下条款中:

通用条款第外,(委派和撤回代表有时间要求: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可以不执行其它人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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