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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还有没有试用期?

2023-04-09 本文已影响 2.65W人 

我于2006年7月19日入职中山市智海人才市场,于2006年9月26日被该单位以岗位不胜任为由而予以辞退.
在经过了仲裁之后,对方在我离职后的入职登记表上补签了试用期3个月,实际上该公司为再次聘请,不存在试用期也没有约定任何试用期.但是在仲裁过程中,中山市东区劳动局依据对方提供的补签试用期的批注,认定我的`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在劳动法中已经明确规定: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内,而我又未与该单位签定劳动合同,请问:仲裁机构是依据什么条款作出的裁决?
另外,我在请求事项中,提出了拒绝支付经济补偿费,追加50%额外经济补偿金是否合理?如合理,我应该以什么为依据来举证?他们到现在也没有支付可否作为抗辩理由?对方在答辩中也明确提出驳回我的全部诉讼请求是否可以作为举证?

未签订劳动合同还有没有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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